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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了培训就“面试包过”?却是一场永远无法通过的求职面试
2023-06-12 22:42:26 来源:互联网
参加培训就能“面试包过”,你会不会选择这样的服务呢?然而,精巧的宣传背后,却是一场永远无法通过的求职面试。那些入职心切的求职者,因为误信诈骗团伙成为了受害人。

日前,松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求职诈骗案。利用求职者的心理,精心设计骗局,虚构求职岗位,骗取培训报名费,十余名犯罪分子依法获刑。

受害人面试后都被淘汰

2022年4月至案发,被告人刘某、雷某在某商业广场内成立公司,利用招聘网站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。


(资料图片)

通过这种方式收集到应聘者信息后,该公司再安排人事分发给业务组长,由业务员冒充应聘者当地公司的“工作人员”联系应聘者,利用虚构出的岗位、谎称“只要您来我们这儿参加培训学习,面试资格有了,还面试包过呦!”

被害人们经不住诱惑,便会添加假扮的培训机构老师微信,并支付所谓的“培训报名费”。一旦受害人交钱,人事冒充的面试官便会进行虚假面试,以淘汰被害人。

骗取多名被害人18万元

据悉,该犯罪团伙共计骗取詹某某、邓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8万余元。各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,互有分工、相互配合,根据参与时间、工作内容等分别参与了部分犯罪金额。案发后,各名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,弥补了被害人损失。

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,十四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,其中被告人刘某、雷某等人诈骗数额巨大,被告人杨某某、孙某等人诈骗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。被告人刘某、雷某系主犯。其余被告人系从犯,分别依法减轻、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雷某具有自首情节,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均可从轻处罚。

十四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,且退出相应的违法所得的情节,均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对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,并处相应罚金,宣告缓刑。

法官说法

电信网络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

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,与普通诈骗主要在犯罪手段、社会危害性、入刑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。

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借助互联网,以远程、非接触式的手段,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,上述犯罪模式不受时间空间限制,在信息传递、技术应用、成员分工等方面均呈现链条化特征,社会危害性广泛。

本案被告人分工协作,借助网络招聘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用微信与被害人联络、利用腾讯会议进行虚假在线面试,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赃款,全部犯罪流程均在网络完成,经审理发现,被害人涉及新疆、西藏、内蒙古、河南、甘肃、重庆、云南、广州等省份,遍及全国,危害后果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,社会危害性较大。

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入罪标准

基于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危害的深入性、广泛性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、数额巨大、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分别为3000元以上、3万元以上、50万元以上,远低于普通诈骗6000元以上、10万以上、50万元以上的标准。

本案中,主犯刘某、雷某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8万余元,系数额巨大。其余被告人根据所参与的金额,分别构成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。

量刑坚持宽严有度、罚当其罪

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宽严有度,当宽则宽、该严则严,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。

本案中,刘某、雷某负责成立空壳公司,刘某负责管理公司、招聘新人、培训、考核等,雷某负责话术教学、客串角色等,系犯罪的起意者及主导者、组织者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。其等不仅自己参与犯罪,还将该种犯罪模式教授他人,收取加盟费,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大,依法判处实刑。

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在两名主犯的安排下,或担任班主任,联系沟通学员;或担任组长,负责冒充老师及招生;或担任组员,一人分饰两角,扮演老师和人事、负责沟通面试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本案十二名从犯年龄自22岁至25岁不等,涉世未深、抱着找工作的心态加入公司,参与时间短,采取“周薪”“月薪”方式获利,获利较小,均退出违法所得,认罪态度较好,依法宣告缓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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